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10a
要旨
一、依來函及承辦人電洽聯繫承告內容, 您想要詢問設計程式內建於互動式機器人(含RSS Reader裝置)中,透過連線至各網站下載資料後,再以程式節錄部分文字檔案並轉換為語音播出一節,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按以機器人內建裝置接收下載之網站資料…
令函要旨
一、依來函及承辦人電洽聯繫承告內容, 您想要詢問設計程式內建於互動式機器人(含RSS Reader裝置)中,透過連線至各網站下載資料後,再以程式節錄部分文字檔案並轉換為語音播出一節,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按以機器人內建裝置接收下載之網站資料如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則節錄該著作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至於以語音方式對公眾播出則涉及「公開口述」的行為(語文著作有此權利)。由於此等行為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能,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鎖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有關 您進一步詢及如果僅以語音方式播出該訊息之標題及日期者,由於「標題」及「日期」非屬「著作」,將標題及日期予以公開口述之行為,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