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09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您著作中的圖片被盜用並被集結出書,且在各大書局、市集及網路上公然販賣一節,利用人之行為涉及重製、散布或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91條及第91條之1之規…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您著作中的圖片被盜用並被集結出書,且在各大書局、市集及網路上公然販賣一節,利用人之行為涉及重製、散布或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91條及第91條之1之規定,有民、刑事責任。又刑事部份,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復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爰此,您若欲提出刑事告訴,必須於知悉侵權之利用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 二、至於相關的訴訟進行事宜,非屬本局之業務範圍,請逕洽法院訴訟輔導科、民眾服務中心或相關法律顧問。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88條、第91條、第91條之1、第100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