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06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所詢「著作權」和「出版權」之差別乙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其權利之內容,依該法規定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詳見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第22條至第29條之1)。至「…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所詢「著作權」和「出版權」之差別乙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其權利之內容,依該法規定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詳見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第22條至第29條之1)。至「出版」係規定於民法中,請參見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九節「出版」之相關規定,與著作權不同。二、 另所詢該作者欲將自己負責之文章在他處出版或改寫後以專書出版,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乙節:依所附之契約約款,已明白約定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甲方(即中華民國政府管理者:國史館台灣文獻館)所有,則該作者如欲出版(涉及重製、散布之行為)或改寫(改作)該著作,自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三、 又所詢貴館所定契約是否周全乙節:針對外界常見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方式及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簽訂契約時相關著作權事項,本局有二則參考範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契約範例」及「著作權歸屬約定制式契約定稿」,請參考之,並請貴館依需求斟酌調整之。四、 倘仍有疑義,請逕電(02)23767141洪科長。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第15至29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