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05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防盜拷措施之規範不在於阻礙新科技發展及技術設備的正常使用,本局「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已說明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並非所有可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均受本法限制,故有關本法第80條之2…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防盜拷措施之規範不在於阻礙新科技發展及技術設備的正常使用,本局「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已說明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並非所有可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均受本法限制,故有關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須符合該函所述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因此,所謂非屬該函所述三款情形之一,係指在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外還有其他重大商業目的或用途者,惟遇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