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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303a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電腦伴唱機錄製了許多歌曲及影像畫面,因此使用電腦伴唱機通常會涉及包括音樂著作之重製、公開演出以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等權利。就製造電腦伴唱機的業者而言,須事先取得音樂著作「重製」之授權,將音樂灌錄至…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電腦伴唱機錄製了許多歌曲及影像畫面,因此使用電腦伴唱機通常會涉及包括音樂著作之重製、公開演出以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等權利。就製造電腦伴唱機的業者而言,須事先取得音樂著作「重製」之授權,將音樂灌錄至伴唱機內始屬合法,而購買伴唱機的業者或個人如欲事後自行灌錄歌曲,也要取得授權,不得自行灌錄來源不明的或盜版的歌曲;另外如果業者在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播演唱,則會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以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因此業者如果要在公開場所將伴唱機提供公眾使用,須另外向音樂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侵害公開演出權的部分,如伴唱機內的合法灌錄音樂是由仲介團體管理者,依法須負民、刑事責任,如非屬仲介團體管理者,則須負民事責任。 二、來函所詢您提供伴唱機予顧客於婚宴、晚會或流動性的舞台車等場所使用,並無固定之營業場所,惟因上述場所均屬公眾得進出之場所,將伴唱機提供予現場的顧客演唱仍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利用行為,仍要取得授權,至於您灌錄歌曲所支付的費用則屬前述「重製」之授權費用。 三、就上述電腦伴唱機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公開演出等權利,是不同的權利,二種情況均須獲得授權。目前重製權多由權利人自己管理行使,因此您灌錄歌曲的重製行為,是直接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而公開演出的授權,音樂(詞、曲)著作人通常已將公開演出權交由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則公開演出的授權須由仲介團體行使,所以您只要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即可洽商授權,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有3家,現行實務上,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就公開演出授權方式,多係按機台計費,其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經許可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 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團體聯繫。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5、9款、第25條、第26條、第37條規定。檢送本局編印之「電腦伴唱機重製灌歌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如附檔)供參。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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