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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0980302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符合…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就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主張合理使用。依您來函所附之活動企劃書,貴校所欲舉辦者為一為期一週之影展,如可認係屬「特定活動」,而非經常舉行者,即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5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至於有關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本局已製作「非營利活動中如何使用他人著作」( 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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