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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226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合先敘明。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雙方如未有特別約定,則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雙方亦得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本法第12條參照)。爰此,您請藝術工作者畫了一幅Q版的神明神像,如有出資之情形,即屬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形,若您欲取得該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可與受聘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您享有。三、將該幅Q版的神明神像圖形製成公仔,係屬重製他人之著作,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而在本案情形,有下述兩種可能:(一)您為著作財產權人之情形: 若您有出資且已與受聘人約定以您為該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即享有重製權,當然可以將該幅Q版的神明神像圖形製成公仔,無須經他人之授權。 (二)受聘人為著作財產權人之情形: 若您雖有出資,但與受聘人間並無特別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惟依本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您於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得利用該著作。至於您將該幅Q版的神明神像圖形製成公仔,是否屬於出資之目的及範圍,則須依您與受聘人間訂定之契約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0條、第12條、第2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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