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220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來函所稱之辭典,係為您本人所服務之政府機關所有(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者,則其真正之著作權人為該政府機關所屬之行政主體(例如:中華民國政府或地方政府),該政府機關可本於該辭典著作財產權「管理者」或…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來函所稱之辭典,係為您本人所服務之政府機關所有(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者,則其真正之著作權人為該政府機關所屬之行政主體(例如:中華民國政府或地方政府),該政府機關可本於該辭典著作財產權「管理者」或「代表者」之地位,自行或授權他人將該辭典之內容為修訂(改作)並出版(散布),合先說明。二、所詢A校增修後的辭典是否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障之獨立著 作一節,尚涉及該增修後之辭典著作財產權如何歸屬之問題,分別依下列說明:(一)如該政府機關與A校(公立學校)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如同屬於中央政府或同一地方自治團體),均屬為此一行政主體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機關。因此,A校增修該辭典,僅須取得該機關之協助或予同意即可。惟此種情形並非本法所規定之授權。又如增修後之辭典若有新創意之加入(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固可認為「衍生著作」,而以獨立著作保護之。惟縱A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該權利仍歸屬於所屬同一之行政主體。僅可認係約定該機關與A校為該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共同「管理者」或「代表者」,而非共有著作財產權之情形。(二)如該機關與A校非隸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或A校具有私法人之性質時,A校增修該辭典之行為,自須取得該機關之同意。A校在取得該機關同意下所為完成之增修,如屬前述所稱之「衍生著作」者,原則上應由實際創作之人取得著作權。惟如A校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取得該增修後辭典之著作財產權者,該A校自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隸屬之行政主體之「管理者」或「代表者」)之地位,依本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以讓與之方式與該機關約定「共有」該修訂後辭典之著作財產權,並依雙方當事人之約定或依本法第40條之1之規定,履行彼此間之權利義務。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36條、第40條之1等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02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