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218b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僅及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1之規定) 。至於表達思想概念之方式,可能為文字、音樂、錄音、影像,且依各該方式之不同,而分別…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僅及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1之規定) 。至於表達思想概念之方式,可能為文字、音樂、錄音、影像,且依各該方式之不同,而分別成立各該類型的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之規定)。任何人如欲以重製、改作(翻譯),或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針對 您所詢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詢欲於網路上轉貼他人之舞步說明並翻譯成中文,是否構成違法乙節,如該「舞步說明」具有原創性,而可認屬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則將其翻成中文之行為,涉及「改作」;而轉貼之行為,復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至於該「舞步說明」是否具原創性?是否屬本法所稱之「著作」?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予以判斷。 (二)惟若 您係自己經學習該舞蹈後,以自己理解之方式,另行以文字表達者,此僅為採用他人著作所傳達之觀念,而觀念並不屬於著作,亦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自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三)所詢照他人之舞步拍攝自己所跳之舞蹈並上傳至Youtube,是否構成違法? 如該舞步係屬他人創作編排之舞碼,即屬戲劇舞蹈著作,重跳一遍錄影下來,再置於網路上傳輸,即涉有公開傳輸之行為,如係在公開場合跳,還可能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均須經原創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僅係學習其基本舞步,而另行編舞自行創作者,則並不涉及利用該教學示範舞蹈之行為,不至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四)另關於所詢為拍攝影片而欲利用背景音樂並將其上網之行為,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原則上應徵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