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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213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線電視業者接收衛星電視台之節目訊號後,再藉由線纜系統將該訊號傳送至各收視戶家中,此即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前段所稱之「公開播送」行為,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二、收視戶…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線電視業者接收衛星電視台之節目訊號後,再藉由線纜系統將該訊號傳送至各收視戶家中,此即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前段所稱之「公開播送」行為,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二、收視戶接收電視台的節目訊號後,再自行拉線到各房間,讓各房間的收視設備也都能觀賞有線電視節目,是否涉及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後段之「再公開播送」行為,而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則應分別情形而論: (一)收視戶若為一般家庭,且各房間的居住者皆為家庭之成員,則 不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前揭行為自不構成「再公開播送」,而 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二)收視戶若為旅館、民宿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則因各房間 中之房客係屬不特定之多數人,符合本法公眾之定義,故前 揭行為構成「再公開播送」,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三、有關您所詢之情形,出租5間套房予不同之房客,各房間中之房 客應為特定之多數人,仍屬本法所稱之公眾,故您在該樓層僅接 一條有線電視線路,再自行拉線到各房間,讓各房間的收視設備 也都能觀賞有線電視節目,即構成「再公開播送」之行為,應取 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四、惟您應取得授權之對象為有線電視節目中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人或其授權之人,而非有線系統業者,一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 所收費用係指有線廣播電視法所定之頻道收視費用,與著作權授 權費用不同。故在本案情形,您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 倘有線系統業者非權利人,無權向您請求授權費用。五、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7款及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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