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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209b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按本局「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說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尚須符合以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按本局「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說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尚須符合以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目的之用而行銷者,係說明該項行為係用於破解、破壞或規避。另本局「電子郵件970604」則說明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後,接觸到著作,再就該著作為其他利用行為,則該項利用著作之行為並非本法第80條之2防盜拷措施規範之範圍。兩者之說明並無矛盾之處,來函所稱前述三款情形之第1款及第2款皆須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後之其他著作利用行為」作判斷1節,似有誤解,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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