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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206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電視畫面、學生簡報中插入的背景音樂或所連結之影音如屬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將私下錄自電視畫面的部分或將含有他人著作內容之學生簡報PO上網,涉及「重製」、「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電視畫面、學生簡報中插入的背景音樂或所連結之影音如屬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將私下錄自電視畫面的部分或將含有他人著作內容之學生簡報PO上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除有符合本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若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依本法第64條規定,亦應明示其出處。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及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第44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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