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122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重製及改作之權利。任何人欲重製或…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重製及改作之權利。任何人欲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 又本法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惟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不生影響。因此,如您所稱的「編曲」,是利用原著作並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改編後的曲子即屬「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受到保護。惟如僅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不出「重製」他人著作的範圍,並不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