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119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二、所詢於美髮店加裝電視給客人觀看,是否可以播放無線台節目,應視狀況而定,分述如下: (一)不須取得授權利用之情形: 於營業場所內擺放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 (二)須取得授權利用之情形: 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電視節目,係由業者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之信號,而後藉由線攬系統將所接收的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到其他的收視設備,提供來店之客人收看,則屬「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一般稱為「再播送」或「二次播送」。由於公開播送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有,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不會產生侵權問題。關於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營業場所著作權);反之,利用人若無利用行為,即無須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4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01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