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117a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若他人未事先經 您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在部落格上張貼 您的文章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若他人未事先經 您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在部落格上張貼 您的文章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至於具體個案中,有無構成侵害?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 二、除了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外,就網路上如發現有使用者未取得 您的同意利用到 您的著作,亦可採取下列救濟方法:(1)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哪一筆資料涉嫌侵害 您的權利,請ISP業者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2)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三、以上之意見,謹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