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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114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非屬本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若您來函所述之日本漫畫電玩作品的CG圖像符合上述…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非屬本法第9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若您來函所述之日本漫畫電玩作品的CG圖像符合上述定義,而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即為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任何人欲利用此CG圖像,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必須得到著作財權產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至於您提供之連結網址內之圖片因無法開啟觀看,歉難提供意見。而依您來函所述該自製網路遊戲於作品中利用日本動漫中的CG圖像此行為,可能係涉及「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惟於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必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目前司法機關有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等二要件,就著作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其相似性從「質」、「量」判斷有無成立抄襲(重製)(請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07號刑事判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10、11款、第5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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