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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106a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故所詢電腦中文輸入法,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符合上述電腦程式著作之定義者,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所謂「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故所詢電腦中文輸入法,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符合上述電腦程式著作之定義者,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另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則該等表達之概念並非著作人所得專有獨占,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 您來函所述自己寫一個用大易字根的輸入法,但部分字根不同,選字方式不太一樣,字量…等,如未涉及大易輸入法電腦程式本身之「重製」或「改作」,僅屬對該輸入法之概念或原理之應用,並不涉及著作利用議題,不致構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侵害;如涉及大易輸入法之電腦程式本身之「重製」或「改作」,則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得為之。三、 至於輸入法程式軟體商品名稱可否使用「大易」一節,經查,王贊傑君與太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局分別獲准註冊第739997號、第867411號及第100260號等「大易」、「大易語音」、「大易DAYI」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9類及第42等類之磁片、磁條、磁碟機、磁光碟、微電腦、電腦主機、電腦等商品及電腦程式設計及資料處理服務。依商標法第29條規定,上開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並得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等情形,先予說明。又依商標法商標法第61條第2項或第81條之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行為人可能需負民、刑事侵權責任。您來函所設計之輸入程式既非為原商標權人之「大易」,建議避免於輸入法軟體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大易」之文字,以免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或事先取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較為妥適。惟是否有涉及侵權或為善意合理使用之範疇,須依相關具體客觀事證由法院依職權進行判斷,併予說明。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10款、第10條、第10條之1及商標法第29條、第61條第2項、第8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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