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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105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一、 所詢童謠是否有著作權一節,按凡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之定義而具原創性質,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如欲重製他人著作,原則上需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又著作權之保護訂有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

令函要旨

一、 所詢童謠是否有著作權一節,按凡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之定義而具原創性質,於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如欲重製他人著作,原則上需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又著作權之保護訂有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詳細情形請參考本法第30條至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故如該著作之保護期間如屆滿成為公共財時,任何人即得自由利用之,不需再取得授權。二、 復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來函所述之引用,如係童謠全首,恐已逾越合理範圍,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因此,所詢之「引用」,縱該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者,如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自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三、 有關台灣童謠之資訊,建議可洽台北市音樂教育學會(電話:(02)23257658;0939855935)洽詢上述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其所屬之會員,俾儘速取得授權。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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