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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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樂曲搭配自行撰寫歌詞灌錄為CD時,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如對公眾提供該等CD時,則又涉及「散布」行為,除符合本法…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樂曲搭配自行撰寫歌詞灌錄為CD時,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如對公眾提供該等CD時,則又涉及「散布」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合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來函所述及經與 您電洽得悉, 貴公司所出版者係「非經審定之教科書」,自無前述本法規定適用之餘地, 貴公司應於使用他人音樂著作前,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向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金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得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三、故 貴公司所詢是否需支付平面出版費?錄音出版費?以及支付之授權金是否需依循國際行情等節,均係前述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範疇, 貴公司應與著作權人進行協商。至於以自行創作的歌詞搭配他人歌曲時,並不涉及原曲之改作行為,而係重製之行為,併予敘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47條等規定。此外,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