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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31b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您好! 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公開演出權」及「公開上映權」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有侵權之虞,合先說明。 二、機關於員…

令函要旨

您好! 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公開演出權」及「公開上映權」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有侵權之虞,合先說明。 二、機關於員工餐廳設置卡拉OK供員工辦理慶生會及歳末聯歡使用,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行為,應取得授權,取得授權方式: (一) 依目前市場實務,就伴唱機中所利用視聽著作(影像畫面)部分,通常伴唱機之製造業者於製造階段原則上應已取得授權,此部分利用人不需另行處理。 (二) 至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部分,由於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僅享有民法上使用報酬請求權,利用人如未及於事先取得授權或不知向誰取得授權,則可以等待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協商 (三)就伴唱機中所利用音樂著作之部分,則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而目前已有三家音樂仲介團體有此方面之授權,由於目前伴唱機中所利用之曲目非常多,動輒幾千首,會同時利用到三家仲介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可說極為普遍,通常而言,應取得三家仲介團體之授權。 三、目前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共計7 家,管理音樂著作有3家、錄音著作有2家、視聽著作及語文著作各有1家。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使用報酬之收取標準之詳細資料可洽各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或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查詢。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5條、第26 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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