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23
要旨
一、所詢有關於歌唱比賽節目公開演唱歌曲並由電視台播放該等演唱節目涉及「公開播送」他人之音樂著作。另所詢廣播節目播放民眾點播之歌曲一節,則涉及「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行為,上述行為均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或其所加入之仲介…
令函要旨
一、所詢有關於歌唱比賽節目公開演唱歌曲並由電視台播放該等演唱節目涉及「公開播送」他人之音樂著作。另所詢廣播節目播放民眾點播之歌曲一節,則涉及「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行為,上述行為均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或其所加入之仲介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二、關於上述公開播送音樂、錄音著作之授權,現多由著作權仲介團體行使,而仲介團體針對電視、廣播頻道等大量利用著作之業者,通常採用概括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其所管理之全部著作,至於業者可播放那些頻道?數量多少?涉及著作權之授權範圍及使用報酬之訂定,係屬私權契約關係,因此其授權事宜,係由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人與利用人(例如電視台、電台)自行洽商約定,如有未經授權公開播送他人著作之情形,即屬侵害公開播送權之行為,須負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