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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18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述,因個人碩士論文研究以及需要,使用韓國網站所設計的Q版造型娃娃作為素材,加入自行所開發電腦輔助教學的教材設計,作為教學實驗之用,以量測教材對國小學童的學習動機一節,若該Q版造型娃娃非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則該利用行為並不會涉及著作權法,反之,該Q版造型娃娃若係本法保護之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自得主張本法所稱之「引用」。惟復依您的電子郵件所述,係使用他人創作為元素,自行開發學術研究的軟體教材,如係指利用受本法保護之Q版造型娃娃,作為內容中之造形人物,而與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無關,則尚難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三、又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須註明出處,惟註明出處,並不當然屬於合理使用,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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