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17b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答覆如下: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係受著作財產權人之委託行使權利,對外之授權原則上屬於意定授權之性質,故得由仲介團體決定收費之標準,惟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規定,須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此與著作權法第47條之法定授權及第…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答覆如下: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係受著作財產權人之委託行使權利,對外之授權原則上屬於意定授權之性質,故得由仲介團體決定收費之標準,惟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規定,須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此與著作權法第47條之法定授權及第69條強制授權規定之情形有別,並無牴觸之問題。二、 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