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700108820號
要旨
有關 鈞部擬於午休等時段在各個辦公室播放中國廣播公司調頻網廣播節目涉及著作權問題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鈞部97年12月5日經總字第09702985960號書函副本辦理。二、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
令函要旨
有關 鈞部擬於午休等時段在各個辦公室播放中國廣播公司調頻網廣播節目涉及著作權問題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鈞部97年12月5日經總字第09702985960號書函副本辦理。二、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合先陳明。三、鈞部於午休等時段以一般家用設備(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為單純接收廣播電台訊號之行為,無需取得授權。惟於接收廣播電台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例如收訊後拉線、加裝喇叭),擴大其播送效果,即屬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如節目中包含音樂、錄音等著作時,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