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12c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於公開場所播放音樂CD作為背景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唱片公司)之著…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於公開場所播放音樂CD作為背景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唱片公司)之著作利用行為,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部分,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至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於事後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另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二、所詢於王永慶先生告別式會場播放襯底歌曲,是否符合本法第55條及第64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一節。由於王永慶先生之告別式會場係設於公開場所(長庚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參加人員除王永慶先生之家屬親友外,受邀賓客尚有政府官員、企業人士及台塑集團員工等(97年11月9日工商時報A7版參照),是以於該告別式會場上播放襯底歌曲,已涉及於公開場所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倘會場所播放之音樂係由喪家委託之專業殯葬業者所提供,就業者而言,因其係為不同之喪家辦理喪禮,該使用音樂之行為仍屬經常性、常態性之利用,並不符合本法第5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應由該業者負責取得授權利用;惟若會場所播放之音樂係由喪家自行準備者,就喪家而言,該告別式之舉辦自非屬經常性、常態性之活動,因此只要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應認為有本法第55條規定之適用而得主張合理使用。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9款、第26條、第26條之1及第55條至第64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