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11a
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將VHS錄影帶轉為DVD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而將經轉錄之DVD對公眾提供則屬「散布」行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散布授權,將錄影帶轉為DVD並對公眾販售的話,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將VHS錄影帶轉為DVD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而將經轉錄之DVD對公眾提供則屬「散布」行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散布授權,將錄影帶轉為DVD並對公眾販售的話,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如 您發現網路上有販售盜版DVD情事者,歡迎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大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併予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43條等規定。此外,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電(02)2376-7153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