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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04a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提及之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單一窗口的問題,即係源於利用人(電視、廣播電台,各營業場所等利用人)多次反映,目前著作權仲介團體家數眾多,利用人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導致利用人不易協商取得授權,因而要求就現有已設立…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提及之問題,答復如下:一、有關單一窗口的問題,即係源於利用人(電視、廣播電台,各營業場所等利用人)多次反映,目前著作權仲介團體家數眾多,利用人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導致利用人不易協商取得授權,因而要求就現有已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應統合或聯合設立單一窗口,以方便利用人取得授權之訴求。二、鑑於我國現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並未限制同一管理業務領域中仲團成立之數量,且各著作權仲介團體單一窗口之設立,涉及各團體市場競爭力量之強弱及團體自治之意願,惟為方便利用人洽取授權,本局目前刻正研議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之運作方式,至於授權金部分,原則上仍係由利用人與各仲介團體進行協商。且各仲團僅就其管理範圍之著作進行授權、收取使用報酬,若您並非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會員,而利用人需要利用到您所創造之著作,利用人仍須與您洽取授權,因此,並不會有您所提及「得強制接受其合作內容」之問題。由於任何制度之建立均有其一體之兩面,感謝您針對此議題提供的寶貴意見,本局亦將納為未來施政之參考。三、由於現代社會中著作的利用,幾乎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情,為促使大眾合法利用著作,建立適當之授權利用管道來流通著作,同時發揮著作權最大之經濟效益,成立著作權仲介團體在國內及國外進行授權,是有其必要性,因此,我國於86年11月5日公布施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又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之規定,本局掌理項目即包含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事項,故本局提供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授權資訊即為本局法定職掌事項之ㄧ,並非如您來函所謂"圖利特定對象"之情形。四、另外,本局為加強建立社會大眾著作權授權觀念,及建立輔助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間授權之暢通管道,已建置「著作權好用網」(請由本局網頁https://www1.tipo.gov.tw/ch之右下角「網站連結」進入),建議您可以將您的著作相關訊息提供於該網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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