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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04c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一、 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依不同著作種類而有不同期間,分別規定於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如著作之保護期間屆滿,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例如…

令函要旨

一、 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依不同著作種類而有不同期間,分別規定於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如著作之保護期間屆滿,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例如重製、散布或公開展示等等。惟如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始得為其他利用,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二、 故來函所詢之著作,如其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其他公司即不需再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而能自由重製並販售之,不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三、 著作權屬私權,就具體個案系爭標的是否為本法保護之對象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形,仍須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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