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04d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您所稱秀傳醫院網站上之資料,如係指具有創作性的文章,則屬本法所…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您所稱秀傳醫院網站上之資料,如係指具有創作性的文章,則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將網路上之語文著作下載供 貴公司製作DM使用,涉及「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為之。來函所述 貴公司欲重製秀傳醫院網站上資料製作DM之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空間非常有限。故建議 貴公司仍應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二、 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