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04e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將購買的美術著作置掛於公共空間,涉及著作之公開展示。依著作權法第27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故欲公開展示未發行之美術著作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該美…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將購買的美術著作置掛於公共空間,涉及著作之公開展示。依著作權法第27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故欲公開展示未發行之美術著作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該美術著作已經發行,則無公開展示之問題。二、又美術著作雖未發行,然其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亦得公開展示之。惟如該美術著作尚未發行,且亦非合法之重製物者,其公開展示行為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可能。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7條及第57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