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201b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 您提及之研究計畫係屬著作, 您於創作完成時則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又該研究計畫若係受醫院委託創作,則可另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約定著作權歸屬。因此,上述研…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 您提及之研究計畫係屬著作, 您於創作完成時則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又該研究計畫若係受醫院委託創作,則可另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約定著作權歸屬。因此,上述研究計畫如係於無本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下,由 您所完成之著作,則不會因事後參與他像研究,而影響 您為該計畫著作人之事實,至於該計畫之著作財產權是否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自得本於契約約定之。又醫學中心所屬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是否為研究計畫內容之著作人,及該主持人必須為其所屬醫學中心之員工,則屬其內部規範,與著作權法無關,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