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26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稱「命運的騎士」等二書是否取得授權,係屬私權範圍,如有疑問,請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出版社洽詢。二、次按本法第28條之規定,著作人專…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稱「命運的騎士」等二書是否取得授權,係屬私權範圍,如有疑問,請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出版社洽詢。二、次按本法第28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任何人如欲對原作進行翻譯、改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至授權之範圍、內容,亦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未經授權即翻譯改作,係侵害原著作著作人之改作權。三、復按本法第16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第17條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之。則衍生著作之譯者以何名稱表示屬衍生著作作者之權利,至於美編等人姓名或名稱之表示,不涉及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非屬著作權法規範之事項。惟衍生著作亦不得侵害原著作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