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20a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並不能以不知道權利為是誰即以「提存」或「信託」之類方式來取代。有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查詢,建議您可先向國內之著作權仲介團體進行查詢(本局網站內有「著作權仲介…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並不能以不知道權利為是誰即以「提存」或「信託」之類方式來取代。有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查詢,建議您可先向國內之著作權仲介團體進行查詢(本局網站內有「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如您已透過各種管道而仍無法確定著作權人時,建議不要使用,以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44至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