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20b
要旨
您好: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後利用之,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
令函要旨
您好: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後利用之,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 又本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外國著作權商品之代理商,如非專屬被授權人,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之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三、 綜上,如 貴公司並非系爭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又本局並無任何檢舉信範例可供 貴公司參考。四、 另如 貴公司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五、 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是否具備提出告訴之權利等,於發生爭議時,均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