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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18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所詢在動物園內播放快樂天堂或相關歌曲一事,因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應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所詢在動物園內播放快樂天堂或相關歌曲一事,因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應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有關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如需洽取授權請逕與上述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 二、至於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一節,按該條文之適用,需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始得於「非常態性」之活動中主張合理使用,無需事先獲得授權而公開演出他人的音樂,錄音著作部分亦無須支付使用報酬,其中「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飲食費等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相關費用。動物園係屬營業場所,似與上述「非以營利為目的」及「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之要件不符,應無法適用該合理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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