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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13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所詢「國家考試應試試卷作答內容」,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原創性者,即屬本法所稱之「著作」,並自其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惟其內容是否屬於「著作」,須於具體個案中加以判斷。如發生爭議,…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所詢「國家考試應試試卷作答內容」,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原創性者,即屬本法所稱之「著作」,並自其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惟其內容是否屬於「著作」,須於具體個案中加以判斷。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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