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12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回復如下:一、來函所詢為辦理電影賞析研討會活動,欲在禮堂播放電影供 貴公司同仁及眷屬共同觀賞1節,由於禮堂係屬一公開之活動場所,因此於公共場所以視聽設備播放影片,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使用「公…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回復如下:一、來函所詢為辦理電影賞析研討會活動,欲在禮堂播放電影供 貴公司同仁及眷屬共同觀賞1節,由於禮堂係屬一公開之活動場所,因此於公共場所以視聽設備播放影片,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使用「公播版」(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來播放,如所放映之影片不屬「公播版」,例如一般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之「家用版」者,須另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述之電影賞析研討會活動,如係為特定目的舉辦,且非屬經常性活動,並符合非營利、未收費,亦未支付表演人報酬者,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而無須購買「公播版」之電影。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5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是否屬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