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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11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您公司網站「文章分享」專區進入他人網站瀏覽,並不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惟明知所轉貼網址之網站係公開傳輸盜版作品,而仍提供網站連結,使公眾得經由自己…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您公司網站「文章分享」專區進入他人網站瀏覽,並不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惟明知所轉貼網址之網站係公開傳輸盜版作品,而仍提供網站連結,使公眾得經由自己之網頁連結至盜版網站者,則可能成立該盜版網站非法公開傳輸之幫助犯,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第22條及第26條之1等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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