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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10a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專利公報」可否重製並上網提供下載一節,依本局91年2月18日(91)智著字第0910000187號函釋已明白表示「專利公報」關於專利之公告應屬公文書ㄧ種,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專利公報」可否重製並上網提供下載一節,依本局91年2月18日(91)智著字第0910000187號函釋已明白表示「專利公報」關於專利之公告應屬公文書ㄧ種,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他人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二、惟專利公報上刊載之專利說明書及其圖示本身,雖經本局審定公告,如該專利說明書屬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著作」者,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原則上仍屬各該撰寫專利說明書及其圖示之人所享有。惟如他人欲利用該專利說明書,依本局89年5月1日(89)智著字第89600306號函釋可知,此等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其審定書及相關資料,除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密外,任何人均得於不違背該專利法第39條(即現行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下利用之。是所詢以非營利之目的,將專利公報重製並上網提供下載之利用行為可認係合於專利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自無違法之虞。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及專利法第4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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