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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07b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於政府機關內以播音系統播放音樂CD,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於政府機關內以播音系統播放音樂CD,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支付使用報酬,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購買市售之音樂CD,僅購得CD此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縱為正版音樂CD,仍要另外取得授權。三、又於政府機關播放音樂CD之行為,係屬常態性播放,其合理使用的空間亦相當有限,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第5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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