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07c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來函所詢業者在營業店家使用由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提供之音樂,卻仍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ÜST)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來函所詢業者在營業店家使用由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提供之音樂,卻仍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ÜST)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洽取授權之對象。查MÜST係本局許可設立在案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其管理權能包括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等,而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太公司)則非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經向MÜST瞭解,該團體表示九太公司並未代營業店家向MÜST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至有無授權,應以雙方授權內容為憑。二、由於店家在餐廳內利用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播放音樂時,已涉及「公開演出」著作的利用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權。又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倘若店家係因信賴九太公司所提供之音樂已取得相關公開演出之授權,而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有侵權之故意?若店家已接獲真正之權利人出面主張權利後,店家又如何處理?凡此,均為認定利用人有無侵權故意之事證資料,原則上,仍應由法院調查個案證據認定之,併此敘明。三、又在營業場所加裝擴音器材,播放音樂提供顧客聆聽,藉由音樂等著作之利用提昇服務之品質、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等,依照「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這就是一種著作的利用行為,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包括台灣在內的147個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均遵守此項國際公約,而各會員國的著作權法也都有相同的規定,並不是我國著作權法獨有的規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9款、第26條、第92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71107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