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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05a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於政府機關內利用下午短暫時間公開播放CD音樂或廣播,是否侵害著作權」乙節,本局答復如下:一、 於政府機關內以一般家用設備(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為單純接收廣播電台訊號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於政府機關內利用下午短暫時間公開播放CD音樂或廣播,是否侵害著作權」乙節,本局答復如下:一、 於政府機關內以一般家用設備(如一般收音機)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為單純接收廣播電台訊號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於接收廣播電台訊號外,另以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效果,或者播放音樂CD的行為,均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支付使用報酬,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三、 上述於政府機關播放音樂CD或廣播而須授權之利用行為,如係常態性播放,其合理使用的空間相當有限,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第5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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