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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105c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故來函所述網路圖片(屬攝影著作…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故來函所述網路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如係利用於研究報告中之参證或註釋且在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其出處,自可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又如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亦得「散布」該著作,是所詢出版品合理「引用」網路照片,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亦得將該出版品予以販賣(散布)。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2條、第63條第3項及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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