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31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提請不要持續打擊盜版一節,本局無法認同,說明如下:一、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語文、音樂(詞或曲)、美術、圖形、視聽、錄音、戲劇舞蹈、建築及電腦程式作品等創作,都是作者無形…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提請不要持續打擊盜版一節,本局無法認同,說明如下:一、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語文、音樂(詞或曲)、美術、圖形、視聽、錄音、戲劇舞蹈、建築及電腦程式作品等創作,都是作者無形的智慧心血,享有著作權,應如同尊重他人有形財產一樣的加以保護。另一方面,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智慧有價,為鼓勵創新,促進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世界各國莫不積極保護著作權,以提升國家的競爭力。二、 因此,盜版行為無異於偷取他人創意與智慧的成果,進一步扼殺文化、創意相關產業之生機,實難以生計作為盜版之藉口,本局除支持檢、警、調等執法機關取締非法盜版之執法行為外,並體認到民眾保護著作權觀念之建立,乃是減少盜版行為根本之道,本局在既有基礎上,將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期能建立民眾正確著作權法制觀念,只有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方能促進國家經濟、文化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