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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30A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接收原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或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其中音樂著作的部分,需要取得…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營業場所接收原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或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其中音樂著作的部分,需要取得授權,而取得授權的對象是著作財產權人(例如音樂的詞曲作者),至於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例如唱片公司)則可以依法請求支付使用報酬。有些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這些團體依法設立後經過政府機關來審議授權利用所收的使用報酬(權利金)。對於那些已經加入仲介團體的著作財產權人之作品,就必須向該仲介團體去取得授權。我國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有2家,各團體的聯絡方式和基本資料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 二、另營業場所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需取得授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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