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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30B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影印書籍為「重製權」之行使,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任何人欲使用他人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影印書籍為「重製權」之行使,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任何人欲使用他人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如學生係供個人學習、研究等非營利之目的,利用圖書館或其他非公公眾使用之影印機影印書籍,且係影印一部分來使用,可被認為屬本法第51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惟影印整本書籍或其大部分,有可能發生替代教科書市場之虞,已超出「合理範圍」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至於有關「合理使用」的標準,本法並未規定重製多少比例或是多少數量才構成侵權行為,仍須依個案判斷。二、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影印教科書,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時,即是非法重製他人著作。非法重製行為不論有無後續之散布之行為皆為構成侵犯著作財產權,與所稱不散佈原則無關,特予澄清。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此外,建議您可至本局網站「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等宣傳資料,有更詳盡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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