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9A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圖書館於每週一至週五中午時段公開播放正版CD音樂給讀者聆聽,已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之行為,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圖書館於每週一至週五中午時段公開播放正版CD音樂給讀者聆聽,已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之行為,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公開演出的授權(唱片公司僅享有要求給付使用報酬之權利),所以於圖書館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讀者聽,縱為正版CD,仍要另外取得授權,亦即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另外唱片公司也可以向圖書館要求給付公開演出的使用報酬。至於文教單位展覽場於展覽期間,公開播放CD音樂給參觀者聆聽一節,如屬特定活動,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等要件,則可依著作權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毋須取得授權,如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要件或屬經常性之利用而非僅於特定之活動中利用者,則「公開演出」CD音樂仍須依前述說明向詞曲音樂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及支付唱片著作權人使用報酬。 二、欲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或支付唱片公司使用報酬,可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辦,有關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6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