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9C
要旨
您好,所詢數位教材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A老師撰寫B書交由C出版商出版(合約內容未買斷),該B書之著作權本即歸屬於A老師,故如A老師與C出版商對B書之著作權並未另有約定者,則A老師對B書享有著作權,…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數位教材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A老師撰寫B書交由C出版商出版(合約內容未買斷),該B書之著作權本即歸屬於A老師,故如A老師與C出版商對B書之著作權並未另有約定者,則A老師對B書享有著作權,自可自由利用B書撰擬數位教材。 (二)A老師可否將C出版商所提供B書(非A老師撰寫)之投影片製作為數位教材?可否修改等節,B書既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A老師欲將該書之投影片製作為遠距教學之教材,自需取得該書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請求授權利用之範圍除重製外,尚須依該數位教材之後續利用情形請求授權(如遠距教學之公開傳輸行為)。此外,如A老師對於所欲利用之B書內容有修改之需求時,另涉及「改作」之行為,亦需一併請求授權。 (三)A老師所撰寫之B書交由C出版商發行第一版、D出版商發行第二版,欲將B書製成數位教材,應找哪個出版商乙節,請參考(一)之說明。 (四)至於電子郵件之夾帶附件如具有「原創性」(指著作人自己的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通常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法人著作及攝影、視聽、錄音等著作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之情形外,欲於數位教材中利用該附件內容,自需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不因該附件是否註明出處來源而有異。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33條至第35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此外,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電(02)2376-7153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