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8A
要旨
一、所詢電腦遊戲的記錄檔,雖在遊戲過程中由使用者(玩家)決定何時建立,惟記錄檔所儲存之遊戲資料,係由電腦遊戲軟體自動儲存玩家在遊戲特定時點之狀態,並非玩家之「創作」活動(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如單獨散…
令函要旨
一、所詢電腦遊戲的記錄檔,雖在遊戲過程中由使用者(玩家)決定何時建立,惟記錄檔所儲存之遊戲資料,係由電腦遊戲軟體自動儲存玩家在遊戲特定時點之狀態,並非玩家之「創作」活動(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如單獨散播電腦遊戲之記錄檔(不含遊戲主程式之內容),尚與著作權無涉。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