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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71028B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所詢歌曲之著作人如死亡已逾五十年,則該著作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故可在公開場所現場演奏該歌曲。二、惟如…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所詢歌曲之著作人如死亡已逾五十年,則該著作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故可在公開場所現場演奏該歌曲。二、惟如有唱片公司利用該歌曲另行創作錄音著作時,則須視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決定可否在公開場所播放,如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仍存續者,則播放該歌曲之唱片,唱片公司得依法要求支付使用報酬,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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